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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保常識 |
案例:在物的擔保和人的保證同時存在 擔保順序最重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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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人:李敏 發布時間:2014-09-29 點擊數:5480次 【字體:大 中 小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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隨著債權人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,金融借款案件的貸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,可能需要對方同時提供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,在物的擔保和人的擔保同時存在的情況下,實現擔保的順序尤為重要。
【基本案情】2012年3月29日,乙公司與甲小貸公司簽訂借款合同,約定乙公司向甲小貸公司借款400萬元,月利率18%。,借款期限為5個月,于2013年6月18日到期,按月結息,利隨本清;逾期歸還則按借款憑證約定利率加付20%的罰息;因借款人違約致使貸款人采取訴訟方式實現債權的,借款人承擔由此產生的訴訟費、律師費等一切費用;為此,丙公司與甲小貸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,以其商業用地為乙公司向甲小貸公司最高貸款額480萬元的貸款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。丁公司與甲小貸公司簽訂保證合同,承諾對乙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。合同簽訂后,甲小貸公司依約向乙公司發放了全部貸款。丙公司依約辦理了抵押登記。后乙公司未按約償還欠款,故甲小貸公司訴至法院。庭審中,丁公司認為該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,保證人應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。
昆山法院一審判決:乙公司歸還甲小貸公司借款本金、利息、罰息,并賠償律師費;甲小貸公司有權就抵押土地優先受償;丁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。
【點評】隨著債權人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,金融借款案件的貸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,可能需要對方同時提供物的擔保和人的保證,在物的擔保和人的保證同時存在的情況下,實現擔保的順序尤為重要。根據《物權法》的相關規定,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,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,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;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,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,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;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,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,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,有權向債務人追償。本案中,貸款人、借款人、抵押人就實現債權的方式并無明確約定,所抵押財產非借款人本人的財產,因此,即使在有擔保人提供了財產作為抵押的情況下,貸款人仍可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。
來源:江蘇法制晚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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